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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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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.pdf

p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土 壤污 染防 治法 nbsp;(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)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主席 令 nbsp;第八号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土壤 污染 防治 法 已由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第十三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 通过, 现 予公布 ,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。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主 席 nbsp;习近 平 nbsp; 2018 年 8 月 31 日 nbsp; 目 nbsp;录 第一 章 nbsp;总 nbsp;则 第二 章 nbsp;规 划、标 准 、普 查和 监测 第三 章 nbsp;预 防和保 护 第四 章 nbsp;风 险管控 和 修复 第一 节 nbsp;一 般规定 第二 节 nbsp;农 用地 第三 节 nbsp;建 设用地 第五 章 nbsp;保 障和监 督 第六 章 nbsp;法 律责任 第七 章 nbsp;附 nbsp;则 第一章 nbsp;总 nbsp;则 第一 条 nbsp;为 了保护 和 改善 生态 环境, 防 治 土壤 污染, 保障公 众 健康 , 推动土 壤资 源永 续利 用, 推进 生态 文明 建 设, 促进 经济 社会 可 持续发 展 , 制定本 法。 第二 条 nbsp;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领域 及管 辖的其 他海 域从 事土 壤污染 防 治及相 关活 动, 适用 本法。 本 法所 称土 壤污 染, 是 指因 人为 因素 导致某 种物 质进 入陆 地表层 土 壤, 引 起土 壤化 学、 物理、 生物 等方 面特 性的改 变, 影响 土壤 功能和 有 效利用 ,危 害公 众健 康或者 破坏 生态 环境 的现象 。 第三 条 nbsp;土壤 污 染防治 应当 坚持 预防 为主、 保护 优先 、分 类管理 、 风险管 控、 污染 担责 、公众 参与 的原 则。 第四 条 nbsp;任何 组 织和个 人都 有保 护土 壤、防 止土 壤污 染的 义务。 土 地使 用权 人从 事土地 开发 利用 活动 , 企业 事业 单位 和其 他生产 经 营者从 事生 产经 营活 动, 应 当采 取有 效措 施, 防 止、 减 少土 壤 污染, 对 所造成 的土 壤污 染依 法承担 责任 。 第五 条 nbsp;地方 各 级人民 政府 应当 对本 行政区 域土 壤污 染防 治和安 全 利用负 责。 国 家实 行土 壤污 染防治 目标 责任 制和 考核评 价制 度, 将土 壤污染 防 治目标 完成 情况 作为 考核评 价地 方各 级人 民政府 及其 负责 人、 县级以 上 人民政 府负 有土 壤污 染防治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部门 及其 负责 人的 内容。 第六 条 nbsp;各级 人 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土 壤污染 防治 工作 的领 导, 组 织、 协调、 督促 有关 部门 依法履 行土 壤污 染防 治监督 管理 职责 。 第七 条 nbsp;国务 院 生态环 境主 管部 门对 全国土 壤污 染防 治工 作实施 统 一监督 管理 ; 国 务院 农业农 村、 自然 资源 、 住房 城乡 建设、 林 业草原 等 主管部 门在 各自 职责 范围内 对土 壤污 染防 治工作 实施 监督 管理 。 地 方人 民政 府生 态环境 主管 部门 对本 行政区 域土 壤污 染防 治工作 实施统 一监 督管 理 ; 地方人 民政 府农 业农 村、 自然 资源 、 住房 城乡建 设、林业草 原等 主管 部门 在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对 土壤污 染防 治工 作实 施监督 管理。 第八 条 nbsp;国家 建 立土壤 环境 信息 共享 机制。 国务 院生 态环 境主 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 院 农业 农村、 自然资 源、 住 房城乡 建设 、 水 利、 卫生健 康、 林业 草原 等主管 部门 建立 土壤 环境基 础 数 据 库 ,构 建全 国土 壤环境 信息 平台 ,实 行数据 动态 更新 和信 息共享 。 第九 条 nbsp;国家 支 持土壤 污染 风险 管控 和修复 、监 测等 污染 防治科 学 技术研 究开 发、 成果 转化和 推广 应用 , 鼓 励土壤 污染 防治 产业 发展, 加 强 土 壤 污染 防治 专业 技术人 才培 养, 促进 土壤污 染防 治科 学技 术进步 。 国 家支 持土 壤污 染防治 国际 交流 与合 作。 第十 条 nbsp;各级 人 民政府 及其 有关 部门 、基层 群众 性自 治组 织和新 闻 媒体应 当加 强土 壤污 染防治 宣传 教育 和科 学普及 , 增 强公 众土 壤污染 防 治意识 ,引 导公 众依 法参与 土壤 污染 防治 工作。 第二章 nbsp;规划、标准、普查和监测 第十 一条 nbsp;县 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应 当将 土壤污 染防 治工 作纳 入国民 经 济和社 会发 展规 划、 环境保 护规 划。 设 区的 市级 以上 地方人 民政 府生 态环 境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发展改 革 、 农 业农 村、 自 然资 源、 住房 城乡 建设、 林业 草原 等主 管部门 , 根 据 环境保 护规 划要 求、 土地用 途、 土壤 污染 状况普 查和 监测 结果 等, 编 制 土壤污 染防 治规 划, 报本级 人民 政府 批准 后公布 实施 。 第十 二条 nbsp;国 务 院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根据土 壤污 染状 况、 公众健 康 风险、 生态 风险 和科 学技术 水平 , 并 按照 土地用 途, 制定 国家 土壤污 染 风险管 控标 准, 加强 土壤污 染防 治标 准体 系建设 。 省 级人 民政 府对 国家土 壤污 染风 险管 控标准 中未 作规 定的 项目, 可 以制定 地方 土壤 污染 风险管 控标 准; 对国 家土壤 污染 风险 管控 标准中 已 作规定 的项 目, 可以 制定严 于国 家土 壤污 染风险 管控 标准 的地 方土壤 污染风险 管控 标准 。 地 方土壤 污染 风险 管控 标准应 当报 国务 院生 态环境 主 管部门 备案 。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控 标 准是 强制 性标 准。 国 家支 持对 土壤 环境背 景值 和环 境基 准的研 究。 第十 三条 nbsp;制 定 土壤污 染风 险管 控标 准,应 当组 织专 家进 行审查 和 论 证, 并征 求有 关部门 、 行 业协 会、 企 业事 业 单位 和公 众等 方面 的 意见。 土 壤污 染风 险管 控标准 的执 行情 况应 当定期 评估 , 并 根据 评估结 果 对标准 适时 修订 。 省 级以 上人 民政 府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在 其网 站上 公布 土壤污 染风险 管控 标准 ,供 公众免 费查 阅、 下载 。 第十 四条 nbsp;国 务 院统一 领导 全国 土壤 污染状 况普 查。 国务 院生态 环 境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 院农业 农村 、 自 然资 源、 住 房城 乡建 设、 林业草 原 等主管 部门 ,每 十年 至少组 织开 展一 次全 国土壤 污染 状况 普查 。 国 务院 有关 部门 、设区 的市 级以 上地 方人民 政府 可以 根据 本行业 、 本行政 区域 实际 情况 组织开 展土 壤污 染状 况详查 。 第十 五条 nbsp;国家实 行 土壤 环境 监测 制度 。 国 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部 门制 定土 壤环 境监测 规范 , 会 同国 务院农 业 农 村、 自然 资源、 住房 城 乡建 设、 水 利、 卫 生 健康、 林业 草原等 主 管部 门组织 监测 网络 ,统 一规划 国家 土壤 环境 监测站 (点 )的 设置 。 第十 六条 nbsp;地 方 人民政 府农 业农 村、 林业草 原主 管部 门应 当会同 生 态环境 、自 然资 源主 管部门 对下 列农 用地 地块进 行重 点监 测 ( 一) 产出 的农 产品污 染物 含量 超标 的; (二 )作 为或 者曾 作 为污 水灌 溉区 的; ( 三) 用于 或者 曾用于 规模 化养 殖, 固体废 物堆 放、 填埋 的; ( 四) 曾作 为工 矿用地 或者 发生 过重 大、特 大污 染事 故的 ; ( 五) 有毒 有害 物质生 产、 贮存 、利 用、处 置设 施周 边的 ; nbsp; ( 六) 国 务院 农业 农 村、 林 业草 原、 生 态 环境、 自然 资源主 管 部门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。 第十 七条 nbsp;地 方 人民政 府生 态环 境主 管部门 应当 会同 自然 资源主 管 部门对 下列 建设 用地 地块进 行重 点监 测 ( 一) 曾用 于生 产、使 用、 贮存 、回 收、处 置有 毒有 害物 质的; (二 )曾用 于固 体废物 堆放 、填 埋的 ; ( 三) 曾发 生过 重大、 特大 污染 事故 的; ( 四) 国务 院生 态环境 、自 然资 源主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。 第三章 nbsp;预防和保护 第十 八条 nbsp;各 类 涉及土 地利 用的 规划 和可能 造成 土壤 污染 的建设 项 目, 应当 依法 进行 环 境影响 评价 。 环境 影 响评价 文件 应当 包括 对土壤 可 能造成 的不 良影 响及 应当采 取的 相应 预防 措施等 内容 。 第十 九条 nbsp;生 产 、使用 、贮 存、 运输 、回收 、处 置、 排放 有毒有 害 物质的 单位 和个 人 , 应当采 取有 效措 施 , 防止有 毒有 害物 质渗 漏、 流失 、 扬散, 避免 土壤 受到 污染。 第二 十条 nbsp;国务院 生 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会 同国 务院 卫生 健康等 主 管部门 , 根 据对 公众 健康、 生态 环境 的危 害和影 响程 度, 对土 壤中有 毒 有害物 质进 行筛 查评 估, 公布 重点 控制 的 土壤有 毒有 害物 质名 录, 并适 时更新 。 第二 十一 条 nbsp;设 区的市 级以 上地 方人 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应 当 按 照 国 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部 门的 规定 ,根 据有毒 有害 物质 排放 等情况 , 制 定 本 行政 区域 土壤 污染重 点监 管单 位名 录,向 社会 公开 并适 时更新 。 土 壤污 染重 点监 管单位 应当 履行 下列 义务 ( 一) 严格 控制 有毒有 害物 质排 放, 并按年 度向 生态 环境 主管部 门 报告排 放情 况; ( 二) 建立 土壤 污染隐 患排 查制 度, 保证持 续有 效防 止有 毒有害 物 质渗漏 、流 失、 扬散 ; nbsp; ( 三) 制 定、 实 施自行 监测 方案 , 并 将监测 数据 报生 态环 境主管 部 门。 前 款规 定的 义务 应当在 排污 许可 证中 载明。 土 壤污 染重 点监 管单位 应当 对监 测数 据的真 实性 和准 确性 负责。 生 态环境 主管 部门 发现 土壤污 染重 点监 管单 位监测 数据 异常 , 应 当及时 进 行调查 。 设 区的 市级 以上 地方人 民政 府生 态环 境主管 部门 应当 定期 对土壤 污染重 点监 管单 位周 边土壤 进行 监测 。 第二 十二 条 nbsp;企 业事业 单位 拆除 设施 、 设 备或 者建 筑物 、 构筑物 的, 应当采 取相 应的 土壤 污染防 治措 施。 土壤 污染 重 点监 管单位 拆除 设施 、 设 备或者 建筑 物、 构筑 物的, 应 当制定 包括 应急 措施 在内的 土壤 污染 防治 工作方 案, 报地 方人 民政府 生 态环境 、工 业和 信息 化主管 部门 备案 并实 施。 第二 十三 条 nbsp;各 级人民 政府 生态 环境 、自然 资源 主管 部门 应当依 法 加强对 矿产 资源 开发 区域土 壤污 染防 治的 监督管 理, 按照 相关 标准和 总 量控制 的要 求, 严格 控制可 能造 成土 壤污 染的重 点污 染物 排放 。 尾 矿库 运营 、 管 理单位 应当 按照 规定 , 加强 尾矿 库的 安全 管理, 采 取措施 防止 土壤 污染 。 危库 、 险 库、 病库 以及其 他需 要重 点监 管的尾 矿 库 的 运营、 管理 单位应 当 按照 规定, 进行土 壤 污染 状况 监测 和定 期 评估。 第二 十四 条 nbsp;国 家鼓励 在建 筑、 通信 、电力 、交 通、 水利 等领域 的 信 息、 网络、 防雷 、 接 地 等建 设工 程中 采用 新 技术、 新材 料, 防 止 土壤 污染。 禁 止在 土壤 中使 用重金 属含 量超 标的 降阻产 品。 第二 十五 条 nbsp;建 设和运 行污 水集 中处 理设施 、固 体废 物处 置设施 , 应当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相关标 准的 要求 ,采 取措施 防止 土壤 污染 。 地 方人 民政 府生 态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定期对 污水 集中 处理 设施、 固 体废物 处置 设施 周边 土壤进 行监 测; 对不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相关 标准要 求的, 应 当根 据监 测结 果, 要 求污 水集 中处 理设施 、 固 体废 物处 置设施 运 营单位 采取 相应 改进 措施。 地 方各 级人 民政 府应当 统筹 规划 、 建 设城乡 生活 污水 和生 活垃圾 处 理、处 置设 施, 并保 障其正 常运 行, 防止 土壤污 染。 第二 十六 条 nbsp;国 务院农 业农 村、 林业 草原主 管部 门应 当制 定规划 , 完善相 关标 准和 措施 , 加 强农 用地 农药 、 化肥使 用指 导和 使用 总量控 制 , 加强农 用薄 膜使 用控 制。 国务 院农 业农 村主 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农药 、 肥 料登 记, 组 织开 展 农药、 肥料对 土壤 环境 影响 的安全 性评 价。 制 定农 药、 兽药 、 肥料、 饲料、 农用 薄膜等 农业 投入 品及 其包装 物 标准和 农田 灌溉 用水 水质标 准, 应当 适应 土壤污 染防 治的 要求 。 第二 十七 条 nbsp;地 方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、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开 展 农 用 地 土壤 污染 防治 宣传和 技术 培训 活动 ,扶持 农业 生产 专业 化服务 , 指导农 业生 产者 合理 使用农 药、 兽药、 肥 料、 饲 料、 农 用薄 膜 等农业 投 入品, 控制 农药 、兽 药、化 肥等 的使 用量 。 地 方人 民政 府农 业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 鼓励农 业生 产者 采取 有利于 防 止 土壤 污染 的种 养结 合、 轮作 休耕 等农业 耕 作措 施; 支 持采取 土 壤改 良 、 土 壤肥 力提 升等有 利 于土 壤养 护和 培育 的 措施; 支持 畜禽粪 便 处理、 利用设 施的 建设 。 第二 十八 条 nbsp;禁 止向农 用地 排放 重金 属或者 其他 有毒 有害 物质含 量 超标的 污水 、 污 泥, 以及可 能造 成土 壤污 染的清 淤底 泥、 尾矿 、 矿渣 等 。 县 级以 上人 民政 府有关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畜禽 粪便 、 沼渣 、 沼液等 收 集、贮 存、 利用 、处 置的监 督管 理, 防止 土壤污 染。 农 田灌 溉用 水应 当符合 相应 的水 质标 准, 防止 土壤 、 地下 水和农 产 品污染 。 地方 人民 政 府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会 同农 业农 村 、 水利主 管 部门加 强对 农田 灌溉 用水水 质的 管理 , 对 农田灌 溉用 水水质 进行 监 测和 监督检 查。 nbsp; 第二 十九 条 nbsp;国 家鼓励 和支 持农 业生 产者采 取下 列措 施 ( 一) 使用 低毒 、低残 留农 药以 及先 进喷施 技术 ; ( 二) 使用 符合 标准的 有机 肥、 高效 肥; ( 三) 采用 测土 配方施 肥技 术、 生物 防治等 病虫 害绿 色防 控技术 ; (四 )使 用生 物可 降 解农 用薄 膜; ( 五) 综合 利用 秸秆、 移出 高富 集污 染物秸 秆; ( 六) 按照 规定 对酸性 土壤 等进 行改 良。 第三 十条 nbsp;禁 止 生产、 销售 、使 用国 家明令 禁止 的农 业投 入品。 农业 投入 品生 产者 、 销 售者 和使 用者应 当 及时 回收 农药、 肥 料 等农 业投入 品的 包装 废弃 物和农 用薄 膜, 并将 农药包 装废 弃物 交由 专门的 机 构或者 组织 进行 无害 化处理 。 具 体办 法由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会 同 国务院 生态 环境 等主 管部门 制定 。 国家 采取 措施, 鼓 励、 支持 单位 和个人 回 收农 业投 入品 包装 废 弃物 和农用 薄膜 。 第三 十一 条 nbsp;国 家加强 对未 污染 土壤 的保护 。 地方 各级 人民 政府 应 当重 点保 护未 污染 的 耕地、 林地、 草地 和 饮用 水水源 地。 各 级人 民政 府应 当加强 对国 家公 园等 自然保 护地 的保 护, 维护其 生 态功能 。 对 未利 用地 应当 予以保 护, 不得 污染 和破坏 。 第三 十二 条 nbsp;县 级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及其有 关部 门应 当按 照土地利 用总体 规划 和城 乡规 划, 严格 执行 相关 行 业企业 布局 选址 要求 , 禁 止在 居 民 区和 学校、 医院、 疗养 院、 养 老院 等单 位 周边 新建、 改建、 扩建 可 能造成 土壤 污染 的建 设项目 。 第三 十三 条 nbsp;国 家加强 对土 壤资 源的 保护和 合理 利用 。对 开发建 设 过 程 中剥 离的 表土, 应 当 单独 收集 和存 放, 符合 条件 的应 当优先 用 于土 地复垦 、土 壤改 良、 造地和 绿化 等。 nbsp; 禁 止将 重金 属或 者其他 有毒 有害 物质 含量超 标的 工业 固体 废物、 生 活垃圾 或者 污染 土壤 用于土 地复 垦。 第三 十四 条 nbsp;因 科学研 究等 特殊 原因 ,需要 进口 土壤 的, 应当遵 守 国家出 入境 检验 检疫 的有关 规定 。 第四章 nbsp;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 节 nbsp;一 般规定 第三 十五 条 nbsp;土 壤污染 风险 管控 和修 复,包 括土 壤污 染状 况调查 和 土壤污 染风 险评 估、 风险管 控、 修复、 风 险管控 效果 评估 、 修 复效果 评 估、后 期管 理等 活动 。 第三 十六 条 nbsp;实 施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活动, 应当 编制 土壤 污染状 况 调查报 告。 土 壤污 染状 况调 查报告 应当 主要 包括 地块基 本信 息、 污染 物含量 是 否超过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控标 准等 内容 。 污 染物含 量超 过土 壤污 染风险 管 控 标 准的, 土壤 污染状 况 调查 报告 还应 当包 括 污染 类型、 污染来 源 以及 地下水 是否 受到 污染 等内容 。 第三 十七 条 nbsp;实 施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活动, 应当 编制 土壤 污染风 险 评估报 告。 土 壤污 染风 险评 估报告 应当 主要 包括 下列内 容 (一 )主 要污 染物 状 况; ( 二) 土壤 及地 下水污 染范 围; ( 三) 农产 品质 量安全 风险 、公 众健 康风险 或者 生态 风险 ; ( 四) 风险 管控 、修复 的目 标和 基本 要求等 。 第三 十八 条 nbsp;实 施风险 管控 、 修 复活 动, 应 当因 地制 宜、 科学合 理, 提高针 对性 和有 效性 。 实 施风 险管 控、 修复活 动, 不得 对土 壤和周 边环 境造 成新 的污染 。 nbsp; 第三 十九 条 nbsp;实 施风险 管控 、修 复活 动前, 地方 人民 政府 有关部 门 有权根 据实 际情 况 , 要求土 壤污染 责任 人、 土地 使用 权人 采取移 除 污染 源、防 止污 染扩 散等 措施。 第四 十条 nbsp;实 施 风险管 控、 修复 活动 中产生 的废 水、 废气 和固体 废 物,应 当按 照规 定进 行处理 、处 置, 并达 到相关 环境 保护 标准 。 实 施风 险管 控 、 修复活 动中 产生 的固 体废物 以及 拆除 的设 施、 设备 或者建 筑物 、 构筑 物 属于危 险废 物的 , 应 当依照 法律 法规 和相 关标准 的 要求进 行处 置。 修 复施 工期 间, 应当设 立公 告牌 ,公 开相关 情况 和环 境保 护措施 。 第四 十一 条 nbsp;修 复施工 单位 转运 污染 土壤的 ,应 当制 定转 运计划 , 将 运 输时 间、 方 式、 线 路 和污 染土 壤数 量、 去向、 最终 处置 措施 等, 提 前报所 在地 和接 收地 生态环 境主 管部 门。 转 运的 污染 土壤 属于危 险废 物的 , 修 复施工 单位 应当 依照 法律法 规 和相关 标准 的要 求进 行处置 。 第四 十二 条 nbsp;实 施风险 管控 效果 评估 、修复 效果 评估 活动 ,应当 编 制效果 评估 报告 。 效 果评 估报 告应 当主要 包括 是否 达到 土壤污 染风 险评 估报 告确定 的风险 管控 、修 复目 标等内 容。 风 险管 控、 修复 活动完 成后 , 需 要实 施后期 管理 的, 土壤 污染责 任 人应当 按照 要求 实施 后期管 理。 第四 十三 条 nbsp;从 事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 和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、风险 管 控、 修 复、 风险 管控 效果评 估、 修复 效果 评估、 后期 管理 等活 动的单 位, 应当具 备相 应的 专业 能力。 受 委托 从事 前款 活动的 单位 对其 出具 的调查 报告 、风 险评 估报告 、 风险管 控效 果评 估报 告、 修 复效 果评 估报 告的真 实性 、 准 确性 、 完整 性 负责, 并按 照约 定对 风险管 控、 修复 、后 期管理 等活 动结 果负 责。 nbsp; 第四 十四 条 nbsp;发 生突发 事件 可能 造成 土壤污 染的 ,地 方人 民政府 及 其有关 部门 和相 关企 业事业 单位 以及 其他 生产经 营者 应当 立即 采取应 急措施 , 防 止土 壤污 染, 并 依照 本法 规定 做好土 壤污 染状 况监 测、 调 查 和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、风险 管控 、修 复等 工作。 第四 十五 条 nbsp;土 壤污染 责任 人负 有实 施土壤 污染 风险 管控 和修复 的 义 务。 土壤 污染 责任人 无 法认 定的, 土地使 用 权人 应当 实施 土壤 污 染风 险管控 和修 复。 地 方人 民政 府及 其有关 部门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组 织实 施土 壤污染 风险管 控和 修复 。 国 家鼓 励和 支持 有关当 事人 自愿 实施 土壤污 染风 险管 控和 修复。 第四 十六 条 nbsp;因 实施或 者组 织实 施土 壤污染 状况 调查 和土 壤污染 风 险 评 估、 风 险管 控、 修 复、 风险 管控 效果评 估、 修复 效果 评估、 后期 管 理等活 动所 支出 的费 用,由 土壤 污染 责任 人承担 。 第四 十七 条 nbsp;土 壤污染 责任 人变 更的 ,由变 更后 承继 其债 权、 债务 的单位 或者 个人 履行 相关土 壤污 染风 险管 控和修 复义 务并 承担 相关费 用。 第四 十八 条 nbsp;土 壤污染 责任 人不 明确 或者存 在争 议的 ,农 用地由 地 方 人 民政 府农 业农 村、 林业 草原 主管 部门会 同 生态 环境、 自然资 源 主管 部门认 定, 建设 用地 由地方 人民 政府 生态 环境主 管部 门会 同自 然资源 主 管 部 门 认定 。认 定办 法由国 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部 门会 同有 关部 门制定 。 第二 节 nbsp;农 用地 第四 十九 条 nbsp;国 家建立 农用 地分 类管 理制度 。按 照土 壤污 染程度 和 相关标 准, 将农 用地 划分为 优先 保护 类、 安全利 用类 和严 格管 控类。 第五 十条 nbsp;县级以 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依法 将符 合条 件的 优先保 护 类耕地 划为 永久 基本 农田, 实行 严格 保护 。 在 永久 基本 农田 集中区 域, 不得 新建 可能造 成土 壤污 染的 建设项 目 ; 已经建 成的 ,应 当限 期关闭 拆除 。 nbsp; 第五 十一 条 nbsp;未 利用地 、复 垦土 地等 拟开垦 为耕 地的 ,地 方人民 政 府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应当会 同生 态环 境、 自然资 源主 管部 门进 行土壤 污 染状况 调查 ,依 法进 行分类 管理 。 第五 十二 条 nbsp;对 土壤污 染状 况普 查、 详查和 监测 、现 场检 查表明 有 土壤污 染风 险的 农用 地地块 , 地方 人民 政 府农业 农村 、 林业 草 原主管 部 门应当 会同 生态 环境 、自然 资源 主管 部门 进行土 壤污 染状 况调 查。 对土 壤 污染 状况 调查表 明污 染物 含量 超过土 壤污 染风 险管 控标准 的 农 用地 地块, 地方人 民 政府 农业 农村、 林 业 草原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 同生 态 环 境、 自 然资 源主管 部 门组 织进 行土 壤污 染 风险 评估, 并按照 农 用地 分类管 理制 度管 理。 第五 十三 条 nbsp;对 安全利 用类 农用 地地 块,地 方人 民政 府农 业农村 、 林业草 原主 管部 门 , 应当结 合主 要作 物品 种和种 植习 惯等 情况 , 制 定并 实施安 全利 用方 案。 安全 利用 方案 应当 包 括下 列内 容 (一 )农 艺调 控、 替 代种 植; ( 二) 定期 开展 土壤和 农产 品协 同监 测与评 价; ( 三) 对农 民、 农民专 业合 作社 及其 他农业 生产 经营 主体 进行技 术 指导和 培训 ; ( 四) 其他 风险 管控措 施。 第五 十四 条 nbsp;对 严格管 控类 农用 地地 块,地 方人 民政 府农 业农村 、 林业草 原主 管部 门应 当采取 下列 风险 管控 措施 ( 一) 提出 划定 特定农 产品 禁止 生产 区域的 建议 , 报 本级 人民政 府 批准后 实施 ; ( 二) 按照 规定 开展土 壤和 农产 品协 同监测 与评 价; ( 三) 对农 民、 农民专 业合 作社 及其 他农业 生产 经营 主体 进行技 术 指导和 培训 ; ( 四) 其他 风险 管控措 施。 nbsp; 各 级人 民政 府及 其有关 部门 应当 鼓励 对严格 管控 类农 用地 采取调 整种植 结构 、 退 耕还 林还草 、 退 耕还 湿、 轮作休 耕、 轮牧 休牧 等风险管 控措施 ,并 给予 相应 的政策 支持 。 第五 十五 条 nbsp;安 全利用 类和 严格 管控 类农用 地地 块的 土壤 污染影 响 或 者 可能 影响 地下 水、 饮用 水水 源安 全的, 地方 人民 政府 生态环 境 主管 部门应 当会 同农 业农 村、 林业 草原 等主 管 部门制 定防 治污 染的 方案 , 并 采取相 应的 措施 。 第五 十六 条 nbsp;对 安全利 用类 和严 格管 控类农 用地 地块 ,土 壤污染 责 任人应 当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以及 土壤 污染 风险评 估报 告的 要求 , 采取 相 应的风 险管 控措 施 , 并定期 向地 方人 民政 府农业 农村 、 林业 草 原主管 部 门报告 。 第五 十七 条 nbsp;对 产出的 农产 品污 染物 含量超 标, 需要 实施 修复的 农 用地地 块 , 土壤 污染责 任 人应 当编 制修 复方 案, 报地 方人 民政府 农 业农 村 、 林 业草 原主 管部门 备 案并 实施。 修复方 案 应当 包括 地下 水污 染 防治 的内容 。 修 复活 动应 当优 先采取 不影 响农 业生 产、 不 降低 土壤 生产 功能的 生 物 修 复措 施, 阻 断或者 减 少污 染物 进入 农作 物 食用 部分, 确保农 产 品质 量安全 。 风险 管控、 修复活 动 完成 后, 土 壤污染 责 任人 应当 另行 委托 有 关单 位对风 险管 控效 果 、 修复效 果进 行评 估 , 并将效 果评 估报 告报 地方人 民 政府农 业农 村、 林业 草原主 管部 门备 案。 农 村集 体经 济组 织及其 成员 、 农 民专 业合作 社及 其他 农业 生产经 营 主体等 负有 协助 实施 土壤污 染风 险管 控和 修复的 义务 。 第三 节 nbsp;建 设用地 第 五十 八条 nbsp;国家 实行 建设 用地 土壤污 染风 险管 控和 修复名 录制 度。 nbsp; 建 设用 地土 壤污 染风险 管控 和修 复名 录由省 级人 民政 府生 态环境 主管部 门会 同自 然资 源等主 管部 门制 定 , 按照规 定向 社会 公开 , 并 根据 风险管 控、 修复 情况 适时更 新。 第五 十九 条 nbsp;对 土壤污 染状 况普 查、 详查和 监测 、现 场检 查表明 有 土壤污 染风 险的 建设 用地地 块, 地方 人民 政府生 态环 境主 管部 门应当 要 求土地 使用 权人 按照 规定进 行土 壤污染 状况 调 查。 用途 变更 为住 宅、 公共 管理 与公 共服务 用 地的, 变更 前应当 按 照规 定进行 土壤 污染 状况 调查。 前 两款 规定 的土 壤污染 状况 调查 报告 应当报 地方 人民 政府 生态环 境主管 部门 , 由 地方 人民政 府生 态环 境主 管部门 会同 自然 资源 主管部 门 组织评 审。 第六 十条 nbsp;对 土 壤污染 状况 调查 报告 评审表 明污 染物 含量 超过土 壤 污 染 风险 管控 标准 的建 设 用地 地块, 土壤污 染 责任 人、 土 地使用 权 人应 当按照 国务 院生 态环 境主管 部门 的规 定进 行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, 并将 土 壤污染 风险 评估 报告 报省级 人民 政府 生态 环境主 管部 门。 第六 十一 条 nbsp;省 级人民 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部 门应 当会 同自 然资源 等 主管部 门按 照国 务院 生态环 境主 管部 门的 规定, 对土 壤污 染风 险评估 报 告组织 评审 , 及时 将 需要实 施风 险管 控 、 修复的 地块 纳入 建设 用地土 壤 污染风 险管 控和 修复 名录, 并定 期向 国务 院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报告。 列 入建 设用 地土 壤污染 风险 管控 和修 复名录 的地 块, 不得 作为住 宅 、 公共管 理与 公共 服务 用地。 第六 十二 条 nbsp;对 建设用 地土 壤污 染风 险管控 和修 复名 录中 的地块 , 土壤污 染责 任人 应当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以 及土壤 污染 风险 评估 报告的 要 求, 采取 相应 的风险 管 控措 施, 并 定期向 地 方人 民政 府生 态环 境 主管 部门报 告。 风险 管控 措施应 当包 括地 下水 污染防 治的 内容 。 nbsp; 第六 十三 条 nbsp;对 建设用 地土 壤污 染风 险管控 和修 复名 录中 的地块 , 地方人 民政 府生 态环 境主管 部门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采 取下 列风 险管控 措施 ( 一) 提出 划定 隔离区 域的 建议 ,报 本级人 民政 府批 准后 实施; ( 二) 进行 土壤 及地下 水污 染状 况监 测; ( 三) 其他 风险 管控措 施。 第六 十四 条 nbsp;对 建设用 地土 壤污 染风 险管控 和修 复名 录中 需要实 施 修复的 地块 , 土 壤污 染责任 人应 当结 合土 地利用 总体 规划 和城 乡规划 编 制修复 方案 , 报地 方 人民政 府生 态环 境主 管部门 备案 并实 施 。 修复方 案 应当包 括地 下水 污染 防治的 内 容。 第六 十五 条 nbsp;风 险管控 、修 复活 动完 成后, 土壤 污染 责任 人应当 另 行委托 有关 单位 对风 险管控 效果 、 修复 效 果进行 评估 , 并将 效 果评估 报 告报地 方人 民政 府生 态环境 主管 部门 备案 。 第六 十六 条 nbsp;对 达到土 壤污 染风 险评 估报告 确定 的风 险管 控、修 复 目标的 建设 用地 地块 , 土 壤污 染责 任人 、 土地使 用权 人可 以申 请省级 人 民 政 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移 出建 设用 地土 壤污染 风险 管控 和修 复名录 。 省 级人 民政 府生 态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自 然资 源等 主管 部门对 风险管 控效 果评 估报 告、 修复 效果 评估 报 告组织 评审 , 及时 将 达到土 壤 污染风 险评 估报 告确 定的风 险管 控、 修复 目标且 可以 安全 利用 的地块 移 出建设 用地 土壤 污染 风险管 控和 修复 名录 , 按 照规 定向 社会 公 开, 并定 期向国 务院 生态 环境 主管部 门报 告。 未 达到 土壤 污染 风险评 估报 告确 定的 风险管 控、 修复 目标 的建设 用 地地块 ,禁 止开 工建 设任何 与风 险管 控、 修复无 关的 项目 。 第六 十七 条 nbsp;土 壤污染 重点 监管 单位 生产经 营用 地的 用途 变更或 者 在其土 地使 用权 收回 、 转 让前 , 应当 由土 地使用 权人 按照 规定 进行土 壤 污染状 况调 查。 土壤 污染状 况调 查报 告应 当作为 不动 产登 记资 料送交 地 方 人 民政 府不 动产 登记 机 构, 并报 地方 人民 政 府生 态环 境主 管部 门备案。 nbsp; 第六 十八条 nbsp;土 地使用 权已 经被 地方 人民政 府收 回, 土壤 污染责 任 人为原 土地 使用 权人 的, 由 地方 人民 政府 组织实 施土 壤污 染风 险管控 和 修复。 第五章 nbsp;保障和监督 第六 十九 条 nbsp;国 家采取 有利 于土 壤污 染防治 的财 政、 税收 、价格 、 金融等 经济 政策 和措 施。 第七 十条 nbsp;各 级 人民政 府应 当加 强对 土壤污 染的 防治 ,安 排必要 的 资金用 于下 列事 项 ( 一) 土壤 污染 防治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开发、 示范 工程 和项 目; ( 二) 各级 人民 政府及 其有 关部 门组 织实施 的土 壤污 染状 况普查 、 监测、 调查 和土 壤污 染责任 人认 定、 风险 评估、 风险 管控 、 修 复等活 动 ; (三 ) 各级 人民 政府及 其有 关部 门对 涉及土 壤污 染的 突发 事件的 应 急处置 ; ( 四) 各级 人民 政府规 定的 涉及 土壤 污染防 治的 其他 事项 。 使 用资 金应 当加 强绩效 管理 和审 计监 督,确 保资 金使 用效 益。 第七 十一 条 nbsp;国 家加大 土壤 污染 防治 资金投 入力 度, 建立 土壤污 染 防治基 金制 度。 设立 中央土 壤污 染防 治专 项资金 和省 级土 壤污 染防治 基 金, 主 要用 于农 用地 土壤污 染防 治和 土壤 污染责 任人 或者 土地 使用权 人 无法认 定的 土壤 污染 风险管 控和 修复 以及 政府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。 对本 法实 施之 前产 生 的, 并且 土壤 污染 责 任人 无法 认定 的污 染 地块, 土地使 用权 人实 际承 担土壤 污染 风险 管控 和修复 的, 可以 申请 土壤污 染 防治基 金, 集中 用于 土壤污 染风 险管 控和 修复。 土 壤污 染防 治基 金的具 体管 理办 法, 由国务 院财 政主 管部 门会同 国 务院生 态环 境、 农业 农村、 自然 资源、 住 房城乡 建设 、 林 业草 原等主 管 部门制 定。 第七 十二 条 nbsp;国 家鼓励 金融 机构 加大 对土壤 污染 风险 管控 和修复 项 目的信 贷投 放。/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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